会员登录 - 用户注册 - 设为首页 - 加入收藏 - 网站地图 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》修订出台 政处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!

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》修订出台 政处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

时间:2025-05-13 04:20:59 来源:彩墨云 作者:知识 阅读:963次

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(记者张文章)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行为,福建罚裁确保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、省市适用合理行政,场监出台近日,督管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修订出台了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》(以下简称《规则》),理行量权该《规则》将于11月1日起实施,政处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。规则

《规则》全面落实新修订的修订《行政处罚法》和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要求,从基本原则、福建罚裁考虑因素、省市适用职责划分、场监出台裁量阶次、督管适用标准、理行量权行使要求等方面进行全流程、政处全方位规范,规则与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已经出台的61部法律法规裁量基准共同构建起较为完备的行政处罚裁量体系。

此次修订立足当前福建省市场监管执法实际,在全省系统内相对统一不予处罚、减轻处罚、从轻处罚、从重处罚的适用标准,明确“违法行为轻微”“危害后果轻微”“及时改正”“存在主观过错”“初次违法”等影响行政处罚裁量情节认定的条件和标准,细化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裁量权的考量依据,避免出现畸轻畸重、类案不同罚等现象,着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,凸显行政执法力度和温度的统一。

《规则》规定了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6种情形;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,可以不予行政处罚;规定了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6种情形;规定了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6种情形;规定了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2种情形;规定了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9种情形;规定了“违法行为轻微”“危害后果轻微”“及时改正”“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”等综合认定所依据的相关因素。

下一步,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将持续深化行政裁量权规范化工作,动态调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,同时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和检查,更好地保护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,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。

责任编辑:赵英男

(责任编辑:综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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